一、实行“七个统一”的省级统筹制度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与财政管理体制相衔接的省级统筹制度。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省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级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另行制定。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核定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和调整办法。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组织实施,全省执行统一的调整办法。
(四)统一编制和执行基金预算。省统一组织编制年度基金预算,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并报请省人大审议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经省人大批准的基金预算具有刚性约束,各级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五)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解缴到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纳入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省社保局通过支出户统一划拨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
(六)统一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由省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