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某私营企业仅为部分管理层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并且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违反相关税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该企业补征企业所得税两万余元。
企业为部分员工缴纳保险并计入费用
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主要从事部分家用电器的批发零售。稽查人员在对其费用列支方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仅为全部正式员工缴纳了五险一金,还为部分管理层领导干部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并且计入了当期的费用中。
该企业财务负责人说,该企业十分重视并严格执行各项保险缴纳规定,特别是对部分级别高、贡献大的员工,还额外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财务核算时全部税前扣除,并且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工资总额5%的比例限额,在这方面肯定没有问题。
稽查人员经过认真查找资料、核实情况后,确认该企业只为部分管理层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并且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也没有进行纳税调整。
全体员工缴纳才可税前扣除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不是为全体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因此多列支的保险费用应该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稽查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相关政策宣传和解读,该公司对此表示认可,并最终补缴企业所得税两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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