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本市户籍的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
由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下发的这一通知还规定,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养老金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给予补足。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享受本市职工遗属或精减老职工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且领取的养老金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可在按规定办理生活困难补助申领手续后给予补足。
已按本市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
医疗保险费的被征地人员未就业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市
社保中心将每年定期对职工遗属、精减老职工配偶的收入等信息进行核查,并按规定核定其生活困难补助费金额;对未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材料的,市社保中心暂停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待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后按规定核定其生活困难补助费金额,并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