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已废止了《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的第一条第(五)款、第二条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款,加之《社会保险法》和158号文实施后不允许个体参保人员补缴2011年7月1日及以后中断年限,从而使得《眉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眉劳社办〔2010〕141号)中有关老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现不能再执行。为了在我省现行政策框架下有效解决我市未参保老征地农民的参保问题,同时化解老征地农民原有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我市老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政策做如下解释:
一、适用对象范围的政策解释
老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政策适用对象范围仅限于两类老征地农民:一类是符合参保条件但还未以征地农民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征地农民;一类是已参保但未到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老征地农民。对于已经办理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老征地农民则不属于该政策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得再办理补缴手续。
同时,老征地农民必须是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认定并向同级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了老征地农民名单的人员。
(二)对符合参保条件但还未以征地农民身份参保的老征地农民参保处理办法的政策解释
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未废止或修改前,符合参保条件但还未以征地农民身份参保的老征地农民,可自愿按照川办函〔2009〕302号文件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年龄的确定,一律以眉府发〔2007〕13号文发布当月(即2007年6月)为基准确定。该类老征地农民可自愿申请并按照川办函〔2009〕302号文件规定以2007年省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应缴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有关延长缴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