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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2016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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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研究决定,在春节后至2016年3月31日,全市集中开展一次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通过集中宣传、集中经办,动员尽可能多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解除城乡个体劳动者的养老后顾之忧,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根据《社会保险法》、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4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28号)、省人社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春节后至2016年3月31日,全市集中开展一次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行动,通过集中宣传、集中经办,动员尽可能多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已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的年满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内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可按54号和28号文件规定,按不重复缴费的原则,以正常参加我市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为补缴年限,一次性补缴相应年度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内,既没有参加城乡居保、也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可自愿申请在我市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已在省外、市外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个体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在外务工的劳动合同后,或在外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将养老保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局,继续以个体身份参保缴费。

  (四)已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有中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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