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于日前下发。从2014年10月1日起,西安将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案适用于全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8%
改革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收。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作人员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全市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根据方案,西安市的改革实行全省统一的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纳入统筹发放,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筹项目由省上另行发文确定。其他未纳入统筹部分继续按原渠道支付。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方案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