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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入市四大问题亟待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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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养老金入市,目前仍存在养老金入市比例高不高、哪部分资金入市、如何严密监管防范风险、养老金融产业法律规范四大问题需要厘清。
 
  问题三何种监管算严密
 
  养老金入市的根本目的在于保值增值,缓解收支缺口造成的资金压力,而非为入市“操盘者”制造“生财有道”的机会。如果投资决策有重大失误,或暗箱操作、蚕食投资回报,决策主体及“操盘者”都应承担决策失误的法律责任。但如果问责机制虚设,养老金入市的回报,恐会成为新的“唐僧肉”。
 
  “我认为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全过程监管。”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理事的胡继晔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首先,应当加强“入口监管”,从征缴过程就应当开始监管。目前,征缴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很多,主要是隐瞒基数、停缴等,造成上缴数量不足。其次,要加强经营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养老金的基金管理人出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老鼠仓”现象,防止出现养老金买入卖出股票之前基金管理人包括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提前买卖股票的现象。这中间的非法获利空间非常大,应当予以严格监管。
 
  “第三是发放阶段的监管。一些老人去世后亲属继续冒领养老金的现象比较多,要防范养老金领取阶段的欺诈行为。”胡继晔建议,作为养老金监督管理的最高位阶法律,社会保险法在正式实施过程中需要大量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因此,需要由国务院制定配套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在胡继晔看来,养老金的投资管理不应当交由地方分散投资,因为这里存在很大的寻租空间和腐败风险;另一方面,容易出现地方管理者倾向于投资当地企业的“地方保护”现象。基金投资应当本着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但是这个目标很容易被“振兴地方经济”的目标误导。
 
  “最好的办法是将地方社保基金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统一投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有一套完整的防范风险、加强内部控制的方法。”胡继晔说,在这一点上,实务界已经作出了一致的选择。
 
  2016年3月,国务院批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条例于5月1日起实施。
 
  就目前看来,受托机构角色一生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便开始积极着手推进养老金入市筹备工作。5月6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文称,增设养老金管理部、养老金会计部,并面向社会大规模招聘。
 
  但更核心的问题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选择投资管理机构的标准是什么?具体委托给哪些机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本身拥有多家投资管理人,此后还会增加多少外部投资机构?作为受托机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投资管理能力是最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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