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李先生所在的公司追索为其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否则,不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经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协调,李先生的社保手续可在新公司“落户”了。
辞职员工转社保手续受阻
2009年2月17日,李先生应聘到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并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约定:“乙方(李先生)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甲方(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将停止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并由乙方退还甲方为其缴纳的全部养老费用。”
“如果我辞职了,还得给他退回去。”李先生觉得有点麻烦,因此,2009年2月至2012年年底,养老保险费用一直由他本人缴纳,共14752。41元。
2012年2月,合同即将到期,李先生与公司续签了3年的合同,劳动合同的条款未变,李先生决定由公司缴纳养老保险。去年,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为李先生缴纳了全年养老保险费,共计5320。8元。
这次合同没到期,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于去年12月11日办理了辞职手续,“辞职时,公司说,等我找到工作,新公司办理社保转入时再去公司办手续就行了。”
今年7月25日,李先生回原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却被告知需要退还公司为其所缴纳的社保费后才能办理。“从7月27日到8月7日,我也试图联系过公司的负责人,但电话一直打不通,发短信也没人回。”
劳动人事仲裁调解未成功
无奈之下,李先生向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8月19日,仲裁委送达通知,决定在10月8日对李先生社保一事进行开庭仲裁。
“开庭调解时,公司负责人和法务律师都到了现场,但他们依然坚持说要把之前的五千多块钱退了,再办社保转出手续,现场没有调解成功。”李先生说,仲裁委人员介绍,根据《合同法》规定,公司已经办理的社保,没有退还给公司的法律依据。10月13日仲裁委员会下达了《咸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2日,李先生提供的《裁决书》:“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被申请人(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申请人(李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下达后,公司方面说我没有按合同办事,让我交2660。4元,就给我办社保转出手续。”李先生称,为此,他一直很着急。
昨日,陕西君寿堂制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许君寿表示,李先生单方面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应该由他个人承担企业为其缴纳的相关费用。
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锋称,这是属于无效条款。企业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是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员工要退还公司为其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用,这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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