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湖北省保康县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其中纳入参保单位范围的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涵盖人员为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缴纳,参保工作将分类分批启动,全部工作计划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
该县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将对参保范围内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全面审核、比对、录入;对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
据悉,各相关单位将通过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核心系统及网上申报系统、申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财务一体化应用系统、人员信息比对系统、查询和自助服务系统的“1+6”信息系统体系,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操作。
改革后,参保人员将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还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由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职业年金账户,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
养老金。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