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本报刊登《我省出台措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可缓缴养保》一文,其中提到我省允许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1年。此消息引起众多读者关注,纷纷致电四川日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询问困难企业申请缓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办理时间有多久?5月17日,人社厅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如下表述。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需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企业由县(区、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生产经营困难;二是企业已采取有关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三是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申请缓缴的上一年度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钢铁、煤炭行业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特殊时期,如果以往年度养老保险费存在欠缴,在对已有欠费原因进行说明并制定清欠计划后,也可以按照规定条件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需要提供三个方面资料:一是被认定为经营困难企业的证明;二是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措施;三是缓缴申请表。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有严格的审批程序。缓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再按要求申报有关材料。在市(州)及以下社保机构参保的企业,向参保地同级人社局申报,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报送市(州)人社局复审。市(州)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在市(州)本级参保企业的审核和县(区、市)报送企业的复审,并对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送省人社厅审批,省人社厅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企业出具缓缴批复。
在省本级参保的企业,向省社保局提出申报。由省社保局初审,再报省人社厅复审,省人社厅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企业出具缓缴批复。申请年缓缴养老保险费预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人社厅深入核查后再出具缓缴批复。
经相关部门核准后,申请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养老保险费协议书,缓缴起始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复时间,未批复之前,企业应正常申报和缴费。企业经核准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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