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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养老金标准再次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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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济宁基础养老金标准再次提高,市政府下文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济宁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原来的每月85元调整为100元,此举将惠及济宁市120万城乡60岁以上居民。

  济宁基础养老金标准再次提高,市政府下文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济宁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原来的每月85元调整为100元,此举将惠及济宁市120万城乡60岁以上居民。

  据了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各地也可在中央拨付的基础上自行提高,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中金网7月11日

  从2011年7月起,济宁市所有县(市、区)全部纳入国家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两项制度实现全覆盖,当年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无需交纳任何费用,全部开始领取养老金,未满60周岁人员须参保缴费。2012年,济宁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增长和“多缴多补、长缴多得”缴费激励机制,连续五年6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最初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现在每人每月100元,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至少可以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1200元。

  2016年济宁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计发待遇标准

  济宁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及计发待遇基数。最高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549元,最低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10元。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分为三档,分别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80%、60%,即4850元、3880元、2910元。

  201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26%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8%;基本医疗保险按9%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单位按0。2%—1。9%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按1。5%的比例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生育保险单位按0。5%的比例缴纳,个人不缴费。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9%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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