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广东省人社厅公布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暂行办法》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征收程序进行了明确。
据悉,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暂适用该办法。深圳市可自行制定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办法。
该《暂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或者注销等登记手续。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登记信息为单位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规定,核定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缴费基数和缴费月数变更、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
地方税务机关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征额进行征收,及时将已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当日或次日及时足额划解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表证单书,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信息统一由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向省地税局提供。
该《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按时足额缴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职业年金缴费参照该办法征收,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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