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完善之后,在缴费档次、参保补贴、个人账户等方面将有多项变化。
变化一个人缴费分15个档次,其中两个档次调高
新“意见”明确,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原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2000元、3000元、6000元15个档次。
现取消了1100元、1200元两个档次,调整为1500元、2500元这两个缴费档次,其他13个缴费档次不变。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的群体;市区原则上选择900元以上缴费档次。今后缴费档次调整,依据省政府政策调整执行。
变化二市区参保补贴从50元/人年提高为60元/人年
新“意见”对原有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和简化。据了解,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于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与过去相比,市区参保补贴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了每人每年60元。
变化三鼓励多缴,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调整机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与过去相比,一个新的变化就是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机制。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积累等情况,对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适时适当出台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办法;市区由市人社局、财政局统一制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增长办法。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调整后,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均可适时增加,进一步鼓励多缴多得,提高参保人员缴费积极性。
变化四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依法全额继承和转移
新“意见”明确,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相比较原办法,可继承范围增加了政府补贴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余额。
转移方面,新“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原户籍地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一次性转移原户籍地个人账户储存额,这改变了原办法中“只转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的规定,增加了转移金额。
此外,新“意见”增加了丧葬补助金条款。新政策规定,参保人员死亡的,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长短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计算以缴费15年为时间界限,15年及以上给予1500元丧葬补助金,15年以下给予1000元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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