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6)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总体部署,从2016年8月起,我市将分步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及待遇发放工作。此次改革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与企业一样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告别养老“免缴费”时代。
分步启动实施为退休人员提供可持续养老保障
据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符合参保条件,且已经完成数据采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按编制内身份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休(职)待遇的人员,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纳入本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与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
“按照省上指定的分步启动逐步推开、先经办再结算、先发放再补差的思路,我市将于8月启动部分单位基金征缴试点工作,9月启动养老金发放试点和所有参保单位基金全面征缴工作,10月全面实现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该负责人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建立,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由单位保障走向社会保障,从过去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为退休人员提供可持续的养老保障。
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据介绍,根据《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统一规定参保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社保经办机构需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共同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退休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单位应建立职业年金
根据《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还应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也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另外,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以继承。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