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记录的,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城乡居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乡居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须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提出申请。
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城乡居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海南养老保险重复领取待遇怎么办?清理重复领取待遇
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可能存在一个人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的情况。因此,《规程》规定,对重复参保缴费要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要进行清理,最终只保留一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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