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通气会,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谷海林和医疗生育保险处主任科员何亮就“社会保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措施”和“降低企业医保负担措施”做了详细说明。
自2016年5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缓缴一个百分点,由百分之二十降至百分之十八,期限为两年。在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基础上,对于当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提出申请的,可缓缴企业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执行期至2017年底。由各地政府确定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和范围。
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谷海林说,养老保险的缴纳分为两个部分,个人缴纳百分之八,企业缴纳百分之二十,这次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只是针对企业,不会影响个人待遇。
在医疗保险方面,自2016年7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企业不再为已满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退职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自治区职工医保参保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年限为男25年、女20年,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合并计算,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若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须继续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参保人员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可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缴费期间原待遇保持不变;也可选择一次性交付,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处长谷海林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调整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为企业减负38亿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企业不再为已满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退职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一年可为企业减负9。92亿元,这有利于增强企业信心,激发企业活力,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为经济平稳发展提供持久的发展动力,从而稳定经济增长,维护自治区稳定和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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