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日前出台《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即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在缴费基数方面,《通知》要求从2016年1月起,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工资总额、参保人数和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核定: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当月参保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年度工工资总额÷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平均人数÷12。按上述办法计算出的参保单位当月缴费基数低于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单位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高于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在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的范围内,由盟市划分若干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单位和职工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预缴养老保险费,待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及时核定缴费基数,并依据核定后的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此外,对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盟市,《通知》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采取过渡措施,即2016年、2017年缴费基数分别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和55%,2018年及以后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据了解,在《通知》出台前,我区对以前应保未保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没有统一规定,部分盟市虽然自行出台了相关政策,但是全区补缴政策不明确、不统一、不规范。而此次出台的《通知》明确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可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可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6年1月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缴费用基数可参考本人历年工资水平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但不低于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补缴费用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补缴费用基数与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补缴费用比例为28%,其中8%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单位职工补缴费用标准=补缴费用基数×28%×补缴费用月数。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的,可以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补缴费用标准为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其中8%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补缴费用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1确定。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费用标准=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补缴费用月数。
在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标准方面,《通知》明确,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对于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依据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通知》还明确,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201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盟市,采取“封定基数”办法进行过渡,即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中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使用2015年盟市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待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2015年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基础养老金依据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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