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补缴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可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计发。
以例1从未参保补缴15年的张某为例,张某补缴参保后的次月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按计发办法计算养老待遇约为850元左右。
2、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支付死亡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可继承,以本人实际储存额为准,并享受黔劳社厅发〔2008〕1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补助费为14000元,丧葬费2400元,合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为16400元。)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需符合哪些条件?
具有我省户籍,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本着自愿的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参保。
1.1998年9月30日以前曾在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
2.2007年12月31日以前,我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编制外人员。
3.2012年7月1日前退出现役未选择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复员退伍军人。
4.因各种原因离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中央在黔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