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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年核定基数 按月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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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天,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起草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昨天,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起草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参保单位应当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年年度缴费工资。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符合退休条件的,从经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停止缴费并开始申领待遇。

  统一推广使用社保卡

  该意见稿昨日起在省人社厅官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至9月22日。据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和省属驻穗、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中央驻粤和省属其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

  根据规定,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等工作。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业务核算和财务预决算年度,按年核定缴费基数,按月缴费。社保经办机构应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需求,统一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

  按上年度工资情况申报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参保单位应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年年度缴费工资。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时,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工作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单位月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之和。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应申报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更等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基金按月记入个人账户

  缴纳的基金将如何管理?意见稿表示,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入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月记入个人账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时段,不记入其个人账户,待参保单位补齐欠缴本息后,按补缴时段补记入个人账户。

  意见稿还规定,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从经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停止缴费。参保单位应在参保人经批准退休的当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为参保人申报待遇。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过渡期内,应按规定进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在30日内完成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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