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老集体,首先具有我市的城镇户籍。
一类是在城镇集体企业干过的。1996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其中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
还有一类是在国有企业干过的。1996年1月1日前曾经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但户籍必须在本省。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两类对象可以参照享受该待遇:一是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再就是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条件需提供原始证明资料
原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集体企业(含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有完整原始档案的提供原始档案,没有原始档案的,提供可证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原是“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在国有企业(含外省〈市〉国有企业)从事“五七工、”家属工的原始资料,如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合同或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1996年1月1日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工作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参照执行,需提供相关原始档案材料。
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身份人员,需符合原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人事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四〔85〕69号)规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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