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劳动保障厅发布通知规定,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现企业已灭失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并一次性结清待遇人员、破产企业职工未续保中断缴费人员,均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规定补缴
养老保险费。
根据冀劳社[2008]75号文件规定,昨日,石市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了具体补缴办法,即日起,原企业职工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可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2008年12月底以前补缴可免收2008年当年的滞纳金,在2009年12月底以前补缴可减收滞纳金。不过,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此次启动的补缴工作,包括原企业职工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纯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在此次补缴范围中。
■范围:四类原企业职工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
★原企业职工现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人员
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原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后来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费的,现要求续保的,可以补缴。一般中断补缴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补缴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者一次性安置费(俗称“买断工龄”)之后,一直未续保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二是补缴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续保缴过费,之后又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不过,相关负责人同时也特别提醒,单纯的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此次不予补缴。
★现企业已灭失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人员
原企业职工自实行个人缴费起一直未参保缴费的,现企业已经灭失,本人已达到或者超过领取基本
养老金的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自愿,可按规定从2007年开始向前补缴或向后继续缴费。补缴或继续缴费满15年以上,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手续。原在企业工作时间,符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此类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即从2007年12月向前补缴15年及以上。按国家规定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后本人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据记者了解,上述几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进行计算,从补费完成的下月起计发,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前不补调、不补发。例如:王某,2008年12月补费到账并批准退休,从2009年1月计发养老金并参加2009年养老金调整。如果2009年1月补费到账并批准退休,从2009年2月计发养老金,从2010年参加养老金调整。
★终止劳动合同并一次性结清待遇人员
由于终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有关保险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可按照规定补缴或重新缴费满15年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一次性结清待遇的缴费年限不再计算。一次性结清待遇人员,是指未达到退休年龄一次性结清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不包括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待遇人员。两者区别:前者是结清待遇,后者是领取待遇。已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结清待遇人员不再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