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补缴和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作,按照太原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并人社发〔2015〕37号)和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参保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经办工作的通知》(晋社保局函〔2015〕42号)文件规定,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补缴和后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操作办法。
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业务操作办法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二)补缴基数、比例及滞纳金
1.凡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人员,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8%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20%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欠费之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
滞纳金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统一从欠费之日起至补缴之日止。
公式: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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