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长春市社保局获悉,根据吉林省《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参保人员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可按照个体缴费比例趸缴本人灵活就业期间未参保年份的养老保险费。首次申请趸缴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与累计趸缴年限之和不超过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包括已缴费年限、欠缴年限和符合政策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按申请当年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的100%、80%、60%三档自行选择缴费标准。2015年年底前已参保人员,2016年年底前申请趸缴的,仍可按2015年使用的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特别提示: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办理。趸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只限于在趸缴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随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已参保人员申请趸缴后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或新认定增加实际缴费年限时,趸缴部分全部退回。
经办地点: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个体分局(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一楼12号至17号窗口)。咨询电话:9612333、88679907。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