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制度处于调整阶段,法律手段相对不足
中国
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它主要是以国务院条例或文件形式给予制度规定。但是,从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发展要求来看,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法律化程度较低,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导致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二是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三是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薄弱,特别是缺乏具体的管理制度规定和风险监管规定,尚不能给社会保障基金面临的风险管理问题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支持。
(二)风险管理的各类运作制度建立不够,内部控制手段相对不足
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各级部门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手段普遍不足。最基本的岗位分离、职责分工、交叉核验的管理制度都较为缺乏,领导者一人专权的管理制度更易导致基金管理的随意性。缺乏细致而统一的业务经办流程,管理过程中个性化问题较多,各种违规操作层出不穷,从而降低中国的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效率。
(三)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使用不够
中国现存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问题从管理手段上看,没有有效的避免途径。与此相类似的
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都需要全国联网以支持查询参保共享信息。个人的就业状态与参保状态的准确获取对直接防止
失业保险金的无序发放也有直接效果,这也需要不同信息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基金监管要提高时效性,从事后监管变为事中监管,也离不开信息系统、信息技术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