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湖北省人社厅获悉,日前,湖北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设1500元和2000元两个缴费档次,提出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标准将不低于60元。据悉,新政将惠及2200余万人。
缴费增设1500元和2000元两档
据了解,截至2015年6月底,湖北省共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217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员654万人。
此次《意见》中明确增设了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标准在原来的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每100元一档)的基础上再增加1500元和2000元两个标准,共设12个缴费档次,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度最低缴费额。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选择。
湖北省人社厅农村社会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选择100元到5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员人数占75%。为鼓励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我省建立了“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多缴多补”主要体现在政府补贴方面:对参保人员选择100元档次缴费标准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和地方政府按2:1负担。“长缴多得”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方面,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
丧葬补助金不低于10个月基础养老金
在丧葬补助金政策上,《意见》规定,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不低于参保人员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不再扣除政府补贴;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为适应参保人员流动性需要,《意见》专门明确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意见》还结合实际,对转出地和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不同的情况进行了明确,方便群众办理。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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