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年统计数据分析,我区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养老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现象,纠其原因是参保对象对政策不了解或各项养老保险制度间衔接不畅造成。
例如,由于历史的原因或参保信息不联网,参保人员先后在不同地区参加工作,在各地重复参加了养老保险,造成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部分遗属,由于原来没有工作,先是申领了遗属待遇,后来又按照自治区“五七工”参保政策补缴了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到了养老金,但原遗属待遇没有及时停发,造成重复领取;个别农村户籍人员,长期在城镇居住、工作,已经按政策规定参加了当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后,又在户籍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领取了待遇。
对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强调:“每位公民的养老保险待遇只能享受一份。若有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按正常规定选取保留一份,并主动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它待遇停发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回领取金额,否则将按照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进行处罚。”
目前,按照我区规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领取待遇资格认证,资格认证主要采取集中认证和日常认证两种形式。认证时间一般在4—6月,在自治区内居住的参保人员持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经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催办,6月30日仍未反馈认证信息的,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区外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和遗属,通过人社部异地退休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在区外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协查。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适时、不定期地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同时,与基层社区及嘎查村联动,进行日常相关认证信息的收集,开展日常认证。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15日内到相关机构领取办理停发手续。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资格认证且6个月下落不明的,社保机构将暂停待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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