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参保人员申请延长缴费时,应确定继续缴费地。国办发〔2009〕66号、鲁政办发〔2010〕50号实施后,没有再跨省或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继续缴费地为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参保人员延长缴费,若符合条件、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通知》还规定,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内,提出延长缴费的申请,并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未及时申请或者因各种原因,在延长缴费期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省有关规定补缴;也可不再补缴,继续延长缴费直至缴费满15年。
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人员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后,自全部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
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