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日前下发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养老金“并轨”在我市落地。
根据改革内容,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0%和8%。改革保障基本养老制度的同时,也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设立职业年金,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
据悉,此次改革范围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据了解,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养老金继续按原渠道发放,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次改革的实施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当日起开始参保缴费。
据介绍,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月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纳8%,由单位代扣。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含节日补贴、改革性补贴(车补、房补)、奖励性补贴(计生奖、节支奖)等。
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也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该负责人表示,职业年金费用按月缴纳,单位缴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纳4%,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也可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根据《通知》,我市职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帐积累。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暂不实行实账积累,采取按照国家每年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本人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实帐积累,单位缴费资金按原供给渠道解决。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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