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局获悉个人社会保险费补缴相关资讯,我区已展开养老保险补缴工资,有需要补缴的居民可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莱山区迎春大街170号)办理相关手续,以下为个人社保保险费补缴相关资讯。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社会保险费的补缴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个险种,补缴年限的社会保险费,均以补缴时我市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补缴。所有申请补缴的人员,补缴时间均不能早于1998年的1月,其中个体工商户的补缴不能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有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补缴时间还不能早于其本人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最早工作时间。本次能在我区办理补缴手续的人员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已在我区参保缴费人员有补缴需求的,二是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户口是我区的人员。
区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申请人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可证明“有过工作经历”的材料(原已参保缴费,申请补缴1998年1月以后中断年限的,可不用提供),如:(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6)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包括有关获奖证书、企业集资凭证、入党入团志愿书及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区人社局特别提醒广大群众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1955年1月1日至1969年12月31日)、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1960年1月1日至1974年12月31日)的人员,可从2011年6月之前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0年),2011年7月至补缴时点之间不能个人补缴,只能从挂档月份继续往后按照规定参保缴费至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例如:李先生1955年1月1日出生,审批合格后补缴2011年6月起至2001年7月的保险(10年),2016年8月至我处办理挂档手续,如按期缴费,此人2021年7月缴费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此人年龄已达66周岁。也就是这个人需要延迟退休。
个人养老保险怎样补缴?
一、养老保险个人补缴范围
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二、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2、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三、养老保险个人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1、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
3、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四、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
2、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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