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
在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5%,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2、缴费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补60元,缴1000元及以上补8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对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及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两女绝育户参保缴费的,财政补贴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30元。
3、特殊群体代缴。
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县财政按最低缴费100元标准代缴保险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县财政按1000元标准代缴保险费;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县财政按500元标准代缴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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