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解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从5个方面就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进一步促进全区各地准确把握政策要点、规范经办操作。
据了解,2015年,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前从各地政策执行情况看,大部分地区能准确理解,经办操作比较规范,但也有部分地区存在政策理解不到位、执行有偏差等问题。
根据《意见》精神,自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之日起(即各旗县试点启动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为“老人”;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为“中人”;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为“新人”。
其中,在个人账户养老金继承和退还问题上,根据《意见》和《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出国(境)定居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包括政府补贴)全部支付;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包括政府补贴)全部转移;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包括政府补贴)全部转移,但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只退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金额,重复时段的政府补贴部分不予退还。
在到龄当年是否缴费问题上,“中人”到龄当年可自愿选择缴费与否,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新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到龄当年必须缴费,且累计缴费须满15年。
在服刑人员待遇领取问题上,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入狱的,停发其待遇,基础养老金不予调整;刑满释放后,次月发放养老金,发放标准按其出狱后的现行标准执行;参保人员被判缓刑或监外执行的,正常发放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调整,按要求予以调整。
在断缴人员领取养老金问题上,“中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未按要求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存在断缴的,待其补齐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发放养老金。在待遇领取有关问题上,“老人”因个人原因造成未领取待遇的,自其按规定申请领取待遇的次月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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