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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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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近日,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基数调整后,计算指数时仍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即:本人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实际月缴费基数÷当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缴费,也可按半年、年度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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