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签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成为国务院出台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投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后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拟定首批签约的省份。这标志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广大群众的“养命钱”,也是重要的公共基金。在继续加强基金管理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有利于实现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缓解养老基金压力、确保社保制度可持续。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相对较小,根据规定以委托投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的需求比发达省份更为迫切。
根据《办法》规定,由省级政府将各地可投资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专户,统一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签订合同后,在2016年年底前和2017年分别完成300亿元和100亿元的委托投资资金归集和移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实行集中运营、市场化投资运作。《办法》明确规定,“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在摸清全区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底数基础上,统筹考虑广西经济发展、就业状况、参保人数变化和缴费基数的变动、退休人员待遇调整、财政补助以及政策变更等具体因素,对有关数据、收入支出、风险防控等进行了反复演算,对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形也进行了分析评估,最终提出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运营的基金规模为400亿元、采用保底收益方式投资运营5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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