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参保人的居住地迁移情况和就业情况,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可跨地区转移,也可转为职工养老保险。
跨地区转移时,参保人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则不转移,可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根据文件规定,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转移,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简单地说,就是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时,既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又转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如何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
企业参保人员如何转接?
参保人员到另外一个地方工作并参保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续申请。接下来,需要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办理相关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不会超过45个工作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不用再办理转移手续,而是保留原参保地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如果不在户籍地,应该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关系所在地办理领取待遇手续,若符合满10年的所在地有数个,则坚持“从后”原则;如果每个所在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那么,就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领取待遇手续。
跨制度转接
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关系衔接,也有详细规定。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申请从城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如果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申请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居保,待达到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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