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市民郭女士给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热线400-800-0088打来电话反映,她买过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鸿寿养老保险,按照合同约定,郭女士已经交清保费。可她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却被告知,人寿保险内部系统显示的保险金领取年龄和郭女士手中的合同正本不相符,郭女士不能一次性领到双倍返还的养老金。
2001年,郭晓芃女士在当时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从一位姓夏的保险员手里买了一份鸿寿养老保险。
郭晓芃:我每年交10125元的保险费,保险金总额是97300元。我交满了以后,申请一次性领取,应该是双倍返还,是19.46万元整。
虽然是2001年开始投保,可郭女士拿到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却是1999年6月11日,郭女士说,关于这一点,他当时也问过保险员。
郭晓芃:他跟我讲,你虽然是2001年开始投保,但合同上,我给你写的很清楚,生效日期是1999年6月11日。我当时问他,为什么从这个时间生效,他说这是我们保险公司内部的算法。
交满保险金97300元后,2008年6月13日,郭女士向中国人寿提出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可公司给的回复却是“系统领取日期与合同正本不符,待查明情况后给予明确答复。”
等了一年半,和人寿保险交涉过几次,仍未领到养老金。今年春节前,郭女士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告上法庭,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受理此案。从买保险到出现纠纷,前后经历10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业部的业务范围现在由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执行,此案也转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按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说法,他们的内部系统显示,这份保险的投保人要在65岁才能一次性领取19.46万元的养老金。可郭女士投保时是40岁,按照合同,她交清了合同约定的保费,10年后,郭女士50岁时,就能选择按照基本保额的两倍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葛娜解释:这个保单投保的时候是在1998年,他是单位进行的投保,单位在中途2001年的时候,将其中的一个被保险人更换为现在的原告,在保单上出了变更的批单,只是对被保险人本人进行了变更,至于交的保费,交费的方式,以及领取的年龄,65岁开始领取,进行了被保险人变更之后,这一切都是没有变更的。
手里的保险合同之前还有一位主人,这个事实更让郭晓芃女士吃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葛娜说,郭女士手里的合同,投保人是单位,2001年,这份合同的投保人做过变更。
葛娜:提的申请仅是被保险人的人员变更,而且我们觉得原告其实是占了一个便宜,因为在2001年时候,我们这个养老金已经停办了,只不过这个保险是单位来进行投保,可能单位关系都不错,我们从内部给你换个被保险人,但是其他的都不涉及。2001年才换成原告,我们收的保费,都是按照1999年的费率来收的。
郭女士给记者提供了一份保单复印件,这是春节前在西城区法院开庭时,她复印的。上面的投保人是一位叫做“周民德”的男性公民,保单号码和郭女士手里合同上的保单号一致。保单的“特别约定”一栏里,明确写着投保人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投保时,周民德的年龄是55岁,内部系统里显示的领取保险金的年龄65岁,正是针对投保人周民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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