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省政府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工作。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并行的制度模式,我省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全部出台。已采集退休人员数据33.23万人,在职人员数据71.37万人,分别占全年目标任务数的144%、119%。2016年我省基金征缴任务已经完成,待遇发放和待遇调整模块已经上线运行。
日前,贵州省政府出台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改革的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等内容。
意见指出: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称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2014年10月1日以后(以下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改革范围包括三类人员
本次改革适用于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意见提出,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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