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人社厅获悉,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两年内,全省范围内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1%。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切实促进我省工业稳定运行提质增效,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社会保险“降、缓、补”政策,帮扶企业渡难关,即在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率的同时,继续在困难企业实施社会保险“五缓”“三补贴”优惠政策。
“五缓”,即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2016年五项社会保险费。2014年、2015年已享受缓缴政策,期满后已足额补缴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享受缓缴政策;对于首次缓缴期限不足1年的困难企业,也可再次申请,但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年。
企业在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继续按月申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其中,企业缴纳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不在缓缴范围。缓缴期内,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仍可以正常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经办机构负责正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三补贴”,即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按照规定,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2015年12月底之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企业欠费但已全部补缴,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二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自2015年三季度以来,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出现严重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三是2015年1月以来没有裁员,并承诺2016年不裁员、不降低一线职工收入;四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
山西省出台政策,降低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率,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切实促进工业稳定运行提质增效。
一是阶段性降低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两年内,在全省范围内阶段性降低企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低至19%;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的2%降低至1.5%,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5%降至1%,个人部分缴费比例不变。
二是继续在困难企业中实施“五缓”、“三补贴”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2016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并在2016年内继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其中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困难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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