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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养老保险按日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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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2月2日,省政府发布第305号令,《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等1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12月2日,省政府发布第305号令,《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等1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新修改的《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范围规定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此次废止的9件规章为:《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辽宁省禁毒规定》、《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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