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
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来源
1、企业工资储备金和企业盈余公积金;
2、外商投资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留存在企业的养老保险费;
3、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在核增工资总额4%风险工资中,可用其中的2%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4、企业年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00%以上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