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
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的通知》(同人社字〔2015〕150号),现就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申报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西省统计局有关公报,2014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8969元,作为我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各参保企业自2015年1月起按照新核定的缴费基数申报缴费。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448元确定,上限按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12242元确定。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和100%自主选择,分别为1632元、2448元和4081元。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2014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年记账利率确定为2.97%(月记账利率为2.48%)。
三、各县(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8号)精神,认真做好2015年度个人缴费养老保险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和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的计发工作以及2014年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