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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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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地报批前,需进行项目征地调查,国土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养老保险等,以书面形式函告区级政府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组织区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镇(街)开展征地调查。
  新出台的《海口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对上述问题均予以明确规定。
 
  征地报批前先调查补贴人数
 
  征地报批前,需进行项目征地调查,国土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养老保险等,以书面形式函告区级政府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组织区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镇(街)开展征地调查。
 
  镇(街)、区政府根据拟征土地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拟征收农用地和享受缴费补贴人数等情况进行调查后上报。
 
  调查后,海口市国土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征地补偿预算,填写《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表》并送同级财政部门。
 
  缴费补贴资金按照“项目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进行测算。
 
  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送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人数、被征收农用地亩数、缴费补贴资金预算等内容进行审核做意见。
 
  要告知农民具体操作事项
 
  征地批准后,镇(街)、区政府宣传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将有关具体操作事项安排告知被征地农民。
 
  村(居)民小组落实补贴对象名单,组织被征地农民填写《补贴对象登记表》,并收集被征地农民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承包用地有效证明等复印件交村(居)委会。初审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名单公示7天无异议后,再由镇(街)、区政府复核,再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市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补贴对象登记手续。
 
  补贴对象参保情况不同处理也不同
 
  未参加任何形式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按照规定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将补贴资金记入其个人账户。
 
  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由农保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记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已经领取待遇的人员,由农保经办机构自补贴资金到账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计发。
 
  已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将缴费补贴数额记入该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封存的缴费补贴按照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征地补贴”标识,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或退还处理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农保经办机构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从业人员缴费补贴明细和缴费补贴到账时间,协调社保经办机构按缴费补贴的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做好“征地补贴”标识。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缴费补贴资金到账时其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自补贴资金到账的次月起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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