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以“话说居民养老保险”为主题的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活动,近160名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咨询及12333热线电话咨询方式,对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领取等相关问题,以及市民广泛关注的人力资源保障领域的法律法规问题,提供了咨询答疑服务。据了解,目前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其中居民养老保险设置10个缴费档次,每年缴费120元至3600元不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参保,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申请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据了解,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但对于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迁入深圳、迁入前其户籍所在地已经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已在市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参加深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设置10个缴费档次,一至十档分别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财政补贴分别为每年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此外,对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在该补贴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其缴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每年1月,自主选择其中任一个档次缴费参保。
居民养老保险确定养老金待遇的方式不同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终身支付。
基础养老金:具有本市户口不满8周年的,每月240元;具有本市户口满8周年的次月起,每月360元。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如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有参保人询问:“我马上就到60岁了,但是未能缴满15年怎么办?能否领取养老金?”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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