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
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和
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经人社部门认定且按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差额补助。补助标准为用人单位按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与按外来人员缴费标准计算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之间的差额。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社保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毕业生为本市户籍的补贴标准是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毕业生为非本市户籍的补贴标准是按用人单位以外来人员缴费标准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