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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武汉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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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中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相关的规定十分抽象,不好执行,全国各省的做法也不相同。近年来,房地产限购政策与社保缴费年限挂钩,更是催生了一批行政命令式的应急做法,有的甚至偏离了法制化轨道。
  《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确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昨天,市人社局对该办法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社会保险法》中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相关的规定十分抽象,不好执行,全国各省的做法也不相同。近年来,房地产限购政策与社保缴费年限挂钩,更是催生了一批行政命令式的应急做法,有的甚至偏离了法制化轨道。为此,我市率先在全省清理和规范了职工养老保险补缴办法。市民如有疑问,可拨打咨询电话12333。
 
  加征滞纳金或积累额
 
  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二的积累额,积累额由个人承担。加征的滞纳金或积累额总额超过补缴数额1倍的,按照不超过补缴数额征收。
 
  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数额,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加征滞纳金;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数额,从应缴而未缴之日起开始加征滞纳金。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数额,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加征积累额;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数额,从可缴而未缴之日起开始加征积累额。
 
  《办法》引入了滞纳金程序。过去,对用人单位不履行参保缴费义务没有必要的震慑手段与处罚措施,催生了一批长期欠费大户。启动滞纳金程序后,任何单位、任何人不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都要纳入滞纳金征收范围。
 
  适用五类人
 
  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
 
  ①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本市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②本市统筹范围内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③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
 
  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
 
  补缴费用标准以对应年度的社平工资或岗平工资为基数计算确定。
 
  《办法》明确了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前,从原机关事业单位流动进入企业就职或从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后从事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补缴问题,可与单位协商,由单位或个人补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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