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通知,简化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审核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人社部门不再办理退休审核,由经办机构直接办理。
通知要求,凡参保人员个人信息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经办机构难以直接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单位要按经办机构要求,全力配合做好参保人员的信息补录工作。首先要对近三年内正常退休人员的信息逐人逐项与经办机构核对,提前做好信息补录或修正工作,中断缴费的要按规定及时补缴,以确保经办机构核实工作高效运行。其次对近三个月内正常退休人员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职工退休公示制度的通知》(晋劳社养〔2003〕219号)规定做好公示工作,增加透明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对于参保单位未与经办机构核准参保人员信息而延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延误欠发的待遇由参保单位补发。因信息不准需重新核定养老金的,超发部分经办机构要全额追回;欠发部分,属经办机构责任的由经办机构负责补发;属参保单位责任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补发;属参保人员个人责任的,不予补发。
但对于按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企业政策性破产等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或延长退休年龄的和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在出生时间、工作时间、岗位工种、缴费年限等方面发生争议的2类人,仍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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