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了解到,根据自治区的政策,从2016年开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自治区级统筹,即自治区统一缴费、发放标准。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不再按各盟市的社会平均工资算,而是统一以全自治区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两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
可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可从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6年1月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补缴费用基数可参考本人历年工资水平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但不低于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补缴费用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补缴费用基数与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补缴费用比例为28%,其中8%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单位职工补缴费用标准=补缴费用基数X28%X补缴费用月数
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费的(间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个体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人员)
可以补缴间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破产、解散等无承担单位缴费责任主体的原单位职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补缴费用标准为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其中8%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补缴费用期间的缴费指数统一按1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费用标准=补缴费用时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20%X补缴费用月数
2016、2017年为补缴过渡期
记者了解到,新政策实施以前,这两类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以当地补缴年份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应不低于补缴年份当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根据实际情况,2016年9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出:为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确保社会稳定,同意将2016年、2017年设定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按原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用。过渡期结束后(2018年1月1日以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要严格按照新政策执行。
记者了解到,2017年年底前个人补缴1998年全年养老保险费需要1500元左右,2018年起补缴相同年度养老保险费需要12000元左右,两个时间范围内补缴缴费金额差距较大,建议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尽快申请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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