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初新的社会
养老保险政策已经放开,凡在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乡居民(含农村居民),均可直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申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申请一次性补缴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作为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此外,2011年、2012年开始实施新农保、城居保试点的区、市、县,在本地试点当年参保的人员,可自愿从试点当年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直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参保当年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执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计算公式为:月缴费额=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100%(由自己选择)×20%。
此外,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如有需要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持本人身份证(或
社保卡)、银行卡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社会事务中心)办理参保和转移手续。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