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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站长竟将养老保险金150多万给他人做生意或自已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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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人邵某利用担任农经站长的职务之便,将其经手管理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擅自挪用给他人做生意及其个人炒股使用,挪用数额高达1543600元。4月21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邵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邵某利用担任农经站长的职务之便,将其经手管理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擅自挪用给他人做生意及其个人炒股使用,挪用数额高达1543600元。4月21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邵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邵某,2001年4月任颍上县新集镇农村经济与统计服务站站长。2013年5月26日、27日,被告人邵某分三次挪用其经管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134800元给其妻弟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使用;2015年5月5日、6日、29日,被告人邵某分四次再次挪用其经管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148800元给其妻弟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使用;2013年7月6日,被告人邵某挪用其经管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20万元给其朋友用于生意资金周转使用;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邵某挪用其经管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6万元给马某用于生意资金周转使用;2014年3月18日、19日,被告人邵某分两次挪用其经管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50万元给刘某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使用;2014年4月2日,被告人邵某挪用其经管的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50万元,用于其个人购买股票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颍上县新集镇农村经济与统计服务站站长的职务之便,擅自将其经手管理的颍上县新集镇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1543600元挪用给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及其个人炒股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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