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及政策有调整
在门诊特定病种政策方面,《通知》对《珠海市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中的恶性肿瘤(含恶性血液病)中特定情形待遇享受问题进行了明确。《通知》要求,参保人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申请延长享受恶性肿瘤(含恶性血液病)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申请人可向门诊病种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门诊病种申报机构加具意见,珠海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含5年)按2种中额费用门诊病种待遇支付。
这些条件包括:一是享受珠海本市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期满;二是存在放疗并发症;三是经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专家库中三级医院肿瘤相关专科医师确认符合RTOG/EORTC(美国/欧洲放射协会)毒性分级标准三级(含三级)以上。
针对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通知》进行了相关调整。具体包括:冠心病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中的“已施行冠状动脉内支架植入术的”,调整为“已施行冠状动脉内支架植入术或搭桥术的”。中额费用门诊病种期满须继续治疗的,参保人可向门诊病种申报机构申请并提供1年内的相关病历及检查治疗资料,由两名相关病种专家签名确认,经珠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继续按相应病种管理。脑血管病门诊病种期满须继续治疗,因参保人瘫痪在床无法到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化验的,由两名相关病种专家现场会诊,专家根据会诊情况进行病种重新认定申报并签名确认,经珠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继续按相应病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