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南昌市于近日出台了《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对有关困难企业和职工身份认定、经办对接等具体操作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职工身份认定以职工与单位存在有效劳动关系为准。在单位挂编人员及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已经企业除名的职工不在此次参保范围内。2010年10月31日前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的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为2010年1月1日。之后补报办理参保的,自办理参保登记、确认参保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在按困难企业职工参保政策参保前,已经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可由灵活就业身份直接转为困难企业职工参保身份,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个人账户结余额可以合并使用;已经以灵活就业身份一次性缴费参保的退休职工,继续按原政策享受正常职工医保待遇,其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在企业改制时按改制政策处理。
已正常参保的企业,应继续按正常参保政策参保,以保证前后待遇政策的一致性。无力继续缴费的,可改按困难企业政策参保。之前的缴费年限,在补足欠费后可连续计算。已按改制企业或“倒挂”企业(退休职工数大于在职职工数)参保并缴足费用的,继续按原政策享受正常参保待遇,不再转办困难企业职工医保;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按分期缴费等方式暂未一次性付清的参保单位,应继续履行分期缴费协议,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继续划入。
不能继续履行分期缴费协议的,改按困难企业参保政策接续医保。改按困难企业参保政策接续医保后,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暂停划入。待企业改制资金或自筹参保资金到位、履行完分期缴费协议后,暂停划入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可一次性补划。
已按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的困难企业职工,转办职工医保后,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直接改按城镇职工医保待遇享受,不再另行申报审批。2010年1月1日后已按城镇居民医保政策报销的统筹待遇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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